问题 | 开发商违约赔偿的责任划分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现行有关司法诠释的明确规范,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延迟交房所涉及的违约责任问题,亦专门作出了详尽的约束性规定。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并非遭遇诸如突发性的不可抗力等无法避免的特殊状况,则其与购房者在完成商品房预售交易前必须签署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事先约定好的期限,向购买方交付预售的商品房,否则该行为即构成违约,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对方相应额度的违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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