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证办理能延期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房产证办理时限这一议题,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早已对此做出清晰明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内容,其第十八条明确指出,因卖方原因导致买方无法在以下期限内取得房产权属证明书的,除非双方签订合同另有特别约定,否则卖方需对此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明确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期限;(2)房屋交付后接近或超过90天尚无法获得房产权属证明书的情况;(3)合同订立后接近或超过90天仍未获得房产权属证明书的情形。可知,房产证办理的期限既包括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也包括了法定的期限。即如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明确的办理房产证期限约定的,则开发商应该在合约所定时间内协助买方完成房屋的产权证办理工作,倘若无法做到这一点,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反之,如若在合同中并无办理房产证期限约定的,则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进行执行。这个期限通常被大家称为"90天规则",即房屋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尚未完工的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开始计算90日;而针对已经完工的房屋,办理房产证的期限则是从合同订立之日起算,同样为期90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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