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不到钥匙开发商算违约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合法规定的合同期限向购房者交付房屋钥匙,无疑构成了严重的侵权行为。在开发企业面临延期交房困境时,作为受害者的购房者有权依照完善并经过双方同意的合同条款,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赔偿违约金的经济索赔。若开发企业明确表达出自身并不打算执行合同、消极对待义务的意愿或者是通过实际行动证明了这一点,那么购房人有权在他们承诺的时间截止日之前追究其违约责任。本法典中的法律条款涉及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五百七十七条以及五百七十八条,这些都明确指出,任何一方未尽到其对合同义务应尽的职责或者履行的职责与合同规定不符,都必须承担起继续完成合同项目、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以及补偿损失等法定义务及责任。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一致协议,共同约定,倘若一方违约,应该按照具体情况向另一方交付一定额度的违约金以示惩戒;同时,他们也可以协商决定如何计算因为违约而可能带给另一方的损失赔偿额。倘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金额过低以至于无法完全抵消由于违约而带来的实际损失,此时,人民法院或是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受害一方的申诉,酌情考虑是否需要适度调整违约金的金额。另外,如果合同双方约定了时间拖延违约所应对的违约金,那么违约的一方整个赔偿流程结束之后依然需履行他应负的其他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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