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因为房屋质量问题如何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建筑物面临质量问题之际,您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解除合同,同时向交易对手明确提出按照合同中的具体条款支付他们应负的违约责任或实际发生损失的赔偿金。若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堪忧之题,到达保证生效期限之内,出卖方有义务承担起彻底翻修的责任;如果出卖方拒绝竣工或是在合理期限内拖沓逾期修复,买受方有权自主进行或委托他人帮助完成维修工作。整个重建的费用以及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损失均需由出卖方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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