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长春房屋质量问题如何赔偿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业主因房屋质量问题所获得的赔偿额度的标准如下:首先,若房屋的主体结构存在质量缺陷且未达到规定的验收标准,导致无法如期交付给购房者,又或是房屋已交付使用之后,经相关部门严格核查发现其主体结构质量仍未能达到标准,此时,购房者有权提出终止交易并要求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其次,当房屋的质量问题对购房者的日常使用及居住环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时,购房者同样有权提出解除合约并要求赔偿相应损失;再者,若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着程度不一的质量问题,但通过维修尚可解决的情况下,则卖方在此保修期限内应主动承担起修复义务,否则也应给予相应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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