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预售证卖房是否构成欺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条文的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能与买受人签署认购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然而,若开发商明明知晓自身尚不具备商品房预售许可资格,却仍与消费者签订认购书或房屋销售合同,此举无疑构成了实质上的欺诈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3.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因此,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话,属于欺诈行为。购房者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主张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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