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违约交房应该如何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出卖方延误房屋交付的,必须依照合约规定支付违约金或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事先商议并设定一旦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当支付给另一方多少金额的违约金,亦或是制定因违约行为带来的损失赔偿额度的计算方式。
2.若合同未对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进行明确约定,则可参考在延迟交付使用房屋这段时期内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公告或是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的租赁费用,以此为依据来确定相应的款项。 3.若合同条款中明确订立了延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金额高于市场水平,那么当因纠纷需要诉诸法律解决时,开发商如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理由申请减少,应依据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的30%作为基准予以适量调整;反之,如果合同中约定的延期交房的违约金远低于市场水平,买方有权提出增加,在此种情形下,法院会支持以该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准绳,合理确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值得注意的是,在合同条款中同时列明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的,二者不得并行适用,需选取其中更为有利的方式适用于争议解决程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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