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影响采光算不算开发商违约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规范,下列情形可被定义为“欺诈行为”:1.在销售现房的过程中,企业故意将低质量的房产冒充成高品质乃至优质产品加以出售;2.在售卖现房之际,企业蓄意掩盖房屋实际面积,以得到更多利润;3.把普通的合格级别住房冒充成高级别的优质工程,以便以此来欺骗客户并从中获得额外费用;4.销售那些明知无法进入正式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产;5.虚假标注最低售价、清仓甩卖等,通过欺骗性的手段来吸引潜在的购买者;6.有意掩盖开发商真正的企业身份,或是假冒其他开发商名义进行销售活动;7.通过雇用他人等形式,开展有误导性的推销引导活动;8.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杂志等公众传媒,对特定商品做出夸大其词的,无法实现的虚假广告宣传。在开发商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若涉及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且其刻意为之或者应该知道,那么购房者便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对此次欺诈行为提出民事赔偿请求,申请两倍赔偿。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15、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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