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虚假宣传成立算不算欺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下各种情况都可被认定为“欺诈行为”:首先,在销售现房阶段,将质量低劣的房屋隐瞒真相并假冒成合格甚至优质房屋进行销售的行为;其次,在销售现房环节,故意隐藏房屋实际面积,以此谋求不当利益的行为;再有就是通常情况下的标准房屋却假冒优质工程以骗取优质工程附加费用的行为;此外,销售明明知晓且不能够合法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行为也算作欺诈行为之列;另外,通过虚构最低价或者清盘价等误导客户的欺诈式价格手段进行销售的行为;故意隐瞒开发企业真实身份,或者假冒其他开发企业名义进行销售的行为;最后,雇用他人进行虚假诱导推销的行为也属于欺诈范畴;同时,使用诸如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群众性媒介,对外宣称商品房具有原本无法实现的虚假宣传的行为同样定义为欺诈行为。
在此基础上,当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出现了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并且开发商是故意为之或者明知故犯的前提条件下,购买方有权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以开发商实施的欺诈行为为理由,向其提出双倍赔偿的诉求。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14、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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