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房子挡光算不算欺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以认定以下几种情况构成了“欺诈行为”:首先,在销售现房时,若有商家故意将质量低劣的房屋假冒成品质优良甚至视为高端房价销售,那么这就构成明显的欺诈;其次,销售现房期间,商家故意隐匿房屋实际使用面积,企图以此非法牟取暴利的行为,也应当被判定为欺诈行为;再者,某些品质一般且合格的建筑物,商家却以优质楼盘的名义诱导消费者购买,并借此从中获得额外利益的做法,同样属于欺诈范畴;此外,商家明知某类房产无法进入公开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贩售,却仍然予以推销,这无疑也是明确的欺诈行为;最后,商家故意虚报最低售价或者清盘价这样的具有欺骗性质的价格以达到销售目的,这种行为也是不折不扣的欺诈行径;当然,对于有意隐匿开发商真实身份信息,或冒用其他开发商名义进行销售的行为,也应当被归入欺诈范围;另外,通过雇佣他人进行带有欺骗性质的销售诱导活动,同样应当被视为欺诈行为;除上述行为外,如果商家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公众媒体针对特定商品进行无法实现的虚假宣传,这同样是典型的欺诈行为。假如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出现了上文所述的各种欺诈情形,并且这些欺诈行径是出于故意或者属于明知故犯的情况下,购房者完全有理由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五十三条条款,要求开发商支付两倍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12、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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