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调解返租商铺合法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列举出几种情况,均被视为属于“欺诈行为”范畴:首先,开发商在出售现房的环节中,故意提供质量低劣,不符合标准的房产产品假扮成合格乃至优质产品进行销售;其次,开发商在销售现房环节中,明确知道并隐瞒住房真实面积信息,以此来谋取不当利益;再次,开发商利用一般品质的房产作为诱饵,谎称是优质工程项目,从而使消费者支付额外费用;此外,上市销售的房屋如属无法进入公共房地产市场的范围内,但却仍进行交易;再者,开发商刻意标注最低售价或清盘价等具有误导性的价格信息进行销售活动;最后,明知开发企业并非真实身份,或冒用其他合法开发商名义进行销售。同样地,采用雇佣他人协助等手法制造虚假销售情境进行诱导的行径也同样属于欺诈行为之列。另外,开发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传播渠道针对商品房进行夸大其词且无法兑现的广告宣传,也将被视为欺诈行为。凡是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发生上述任何一种情形,若开发商是蓄意或者明知故犯的,那么购买者就有权依据《消费权益保护法》第62条中的"欺诈行为"申索得到双倍赔偿。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21、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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