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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产权人几个出售纠纷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在涉及两份互不牵涉的购房合同皆未完成相应登记手续,并且所交易的标的房屋并未真正交予任何一方的状况下,这两份购房合同与其所约定的房屋所有权移交,事实上还处于未实施以及未产生事件的阶段。在这种情形中,我们需要根据合同订立的前后顺序来确定哪家公司具备优先的房屋所有权。换言之,哪个公司首先签署的合同,便能够优先享有对整套房屋的所有权;其次,如果两份购房合同皆已落实,但其中有一份合同已经完成标的房屋的交付,此种情况下,尽管未签订登记手续,但为实际履行合同的一方有权直接获取房屋所有权,而无需再计较每份合同的先后顺序为何;最后,当两份合同中,一份已经按规定完成房屋过户登记,而另一份却未如期进行过户登记时(无论房屋实际上交付给了谁),现已完成登记的一方有权获得房屋所有权。原因在于房屋过户登记是属于物权变更范畴,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法律原理,先行办理登记的一方具备其在全过程的合同效力,而未办理登记的一方则仅可寻求向出让房屋一方主张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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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4 21:5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