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商品房买卖纠纷是专属管辖吗 |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并非严格遵循专属管辖原则,而是允许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然而,以下类型纠纷则实行专属管辖,即只能由特定法院进行审理: (1)涉及不动产所在地的诉讼; (2)关于港口作业引发争端而提出的诉讼;以及(3)有关遗产继承权益的纠纷诉讼。 其中,以上三类专属管辖纠纷的审判权限分别归属于:(a)不动产所在地区域的人民法院;(b)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和(c)被继承人死亡时刻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