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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品房可以退房吗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若遭遇以下情况,您有权要求解除购房协议:
1.逾期交付房屋的情形已经超过了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
2.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提供有效的证件和批准文件,以致于你与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不复存在;
3.在未经你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开发商擅自更改房屋设计方案;
4.你无法获得房产所有权的证明——即产权证;
5.银行拒绝为你办理购房按揭贷款业务;
6.购房时,房屋实测面积与协议中预测量之间的差距超出了规定的偏差范围,即超过3%;
7.所购买的房屋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
8.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房屋前,没有向你如实陈述该房屋已事先被抵押给第三方的情况;
9.购房过程中,发现开发商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欺骗、误导性的情况;
10.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过程中,故意隐匿所售房屋为用于拆迁补偿安置的特殊性质;
11.实际交付的房屋类型与商家宣称的设计图纸不符,或者相关房屋尺寸参数超出了我们之前在协议中的约定范围;
12.由于不可抗拒的外力因素影响,你难以达到购置房屋的初衷和愿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一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
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四条
?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
?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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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0 16:4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