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订金理所当然应予退还。所谓“订”,乃指订立及预先预定,此乃是贸易交往中用于表示不具担保效力的习惯性用词。通常而言,订金可被视为预付款项,若交易圆满完成,则订金将直接作为货款支付;而在交易破裂之时,订金亦应全部无条件地归还。若双方签署的是以“定金”为名的协约,即意味着购房者与售房者已经达成某种明确的共识,在此情境下,房屋的定金通常不得予以退还。
然而,“定金”实属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其基本的法律性质在于违约定金,并且具备保证合同顺利执行的功能。唯有在开发商肆意违反常规交易操作流程并产生不良影响时,购房者才有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