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遭遇延期交房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房地产项目延迟交付的情况,法律赋予了您相应的权利予以敦促和提示开发商及时交付。请您务必向开发商进行书面督促告知其履行合同义务,待自发出催告通知起三个月之内如果开发商仍然未能交付房屋,您便具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解除与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要求其承担赔偿相关损失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在出卖方存在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方存在迟延支付购房款情況下,经过专门书面催告,如双方均未能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作出履行行为,那么解除合同项下的权利应该得到尊重和支持,除非事先已有特别约定。如没有相关法律或当事人没有对该事项做出特别约定,在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向其催告之后,解除合同项下的权利人需要在三个月内行使其解除权。若是对方当事人未曾收到催告,则解除合同项下的权利人自知悉或者应当得知解除事由之日起需在一年内向法庭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超出上述期限的行使权利行为将被视为过期,解除权即刻消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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