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五证不全签订合同能退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之下,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主体(以下简称为“开发商”),均须依照法律要求取得相应证件,方可进行相关业务的操作和开展。其中,对商品房销售环节规定最为严格的便是五项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些证件乃法律明令规定商品房销售者必须依法获得,以确保商品房买卖关系得以合法缔结和履行。若开发商未能完全具备上述五项证书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便与购房者签订了合同,那么这种情况则应当被视为非法及无效的,此时作为买房人,便有权依据我国法律申请撤回该项房产交易之合同,并请求退回所支付的购房款项。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各级司法机关均将认定其为无效,这是我国立法制度中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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