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质量问题找什么部门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房产状况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最先也是最佳做法是与开发方进行积极而妥善的沟通和协商解决。如若开发商未能肩负起其应承担的责任,或是经各方商议仍然未能廷续出结果,那么购买者将有必要采取进一步手段以寻求解决方案。具体而言,购房者可尝试以下各方面措施:第一,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申诉:您可以通过向所在地区的住房及城乡建设局(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反映相关投诉事项,亦或直接通过拨打12315向全国消费者协会递送申诉申请。其次,接受质量监控与备案:若该房产质量问题发生于相关保修期限之内,您有权向建交委、规划局等相应部门提出申请,请求进行全面检测并制作备案记录。再次,接受质量评估:若双方就解决争议事宜无法达成共识,可以请求法院指定独立评估机构,对所涉房屋质量问题所产生的损失进行准确评估。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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