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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延期交房诉讼时效是多久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若卖方未能按期交付房屋,且经买方催告之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未尽到交货义务,此时买方提出解除合约的请求应该获得支持,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然而,若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或者双方之间对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未作任何约定,则应以对方提出催告作为开始计算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标志;在催告发送之日起满三个月视为合理期限终止,否则,解除权应在此期间内及时行使。针对没有提出过催告的情况,解除权的行使时刻必须是自解除权产生之日起的一年之内,超过此期限,权利将自动丧失。
法律依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延期交房的,经买受人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延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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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4 15:2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