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开延迟交房违约金多少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倘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往往依据买卖双方面临的具体约定执行计算。这其中主要涉及两个关键因素:一是违约金赔偿;二是已支付房款的利息补偿。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此类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范。据该解释的第十五条相关条款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方逾期交付房屋,或者,买方未能及时支付购买费用,经过合理催告后,仍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各自义务的,必需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对于法律法规未予规定,亦或双方合约未作约定的情况下,解除权的行使原则上应自催告之日起三个月以内进行,如超过此时限,解除权将自动失效。同时,解释的第十六条也对此加以细化规定,即当守约方认为所签订的违约金过高时,有权提出减少要求。然而,违约金超乎其实际损失达30%以上者,需进行适度调整。相反,若因违约金过低导致损失得不到充分弥补盼,守约方可敦促增加违约金补偿数额。此外,解释第十七条明确指出,若买卖合同并未就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作出明确规定,那么,违约金额或者损失赔偿额便可参照以下标准进行认定:首先,针对逾期支付货款的情形,计算公式应为逾期未付购房款总额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收取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相乘得到;其次,若逾期交付商品房使用,则损失赔偿额应参考相应主管部门公布,抑或是具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审的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租金标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商品房买卖中违约金的补偿性质: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可以向法院请求增加赔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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