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买期房可以退房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现行相关法规,您的疑问是可以得到解答的。具体情形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我会为您进行详细讲解:首先,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款与认购书中约定的条款存在实质性差异时,作为买方,您有权拒绝签署合同,并且,您还有权要求卖方退还以交纳的定金。其次,如果房地产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并未获得必要的批准以及证件,那么这份合同其本身并不具备合法的法律效应,作为买方,您同样有权利宣布终止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房屋价款。再次,房产开发企业单方面更改了原本的规划设计,这也意味着买方能依法决定是否要求解除合同,并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开发商进行合理的赔偿。接下来是关于按揭申请未被银行批准的情况。假如因不可归咎于买方的原因而导致无法签订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使得买卖合同处于不能正常执行的状态,这时,作为买方,您仍享有权力提出解除合同。再者就是关于一房多卖或者先抵押后销售的现象。当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完毕之后,卖方在未通知买方的情况下,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了其他人;或者在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又将该房屋转让给了其他买家;或者是卖方刻意隐瞒了所售房屋已经存在抵押的真实情况,此时,作为买方,您享有权力要求解除或者撤销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支付房屋款项的一倍的赔偿责任。然后是关于购房面积的误差问题。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若合同中并未作出明示规定,那么商品房实际使用面积与其标注面积的误差比例如果超出了3%,那么作为买方,您也有权利要求解除合同。最后,关于房屋质量瑕疵的问题,受影响方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以此来寻求赔偿。对于购买到的房屋属于拆迁补偿安置房的情况,如果卖方故意掩盖和隐瞒其出售的房屋性质实际上是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事实,作为买方,您同样享有权力要求退出该买卖关系,并可以依据合同向卖方提出不超过已支付房屋款项一倍的赔偿要求。在买卖过程中,若是发生了延迟交付房屋或者逾期办理房产证等情况的,作为买方,您也同样享有权力选择退出交易,并要求开发商对您给予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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