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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开迟迟不交房怎么办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一)依照我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例所述,若卖方未能如约履行交房义务,则须承担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害之责;若当事人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缺乏关于违约金金额或损害赔偿额的具体规定,则可参照在该房屋推迟交付使用期间的相关监管部门公布的数据,或是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所评定的与案涉房产相同区域、类似类型房屋的租售价格作为参考依据。
(二)购买方在特定条件下可行使退房权利,同时向卖方索取因延迟交房而引发的相关损失。除非双方明确同意延期交付,否则,若卖方未能按期交付出租物业给购买方,并且经过购买方的积极敦促后,对方在不超过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依然未能按期移交,则购买方有权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同样地,若购买方未能及时缴付购房款项,且经卖方积极协商后,对方仍在不超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未能完成付款,卖方亦享有类似的解除权。一旦购房方给予开发商3个月的宽限期后,后者仍无法按时交房,购房者便可行使退房权力,并向开发商提出索赔其相应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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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1 2:3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