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房以后想退房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买方欲宣告退房事宜。买方可选择采用挂号信、传真的方式或直接拨打电话扣响开发商的门铃,表达其退房之意。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的失误与疏忽,导致购房合同被迫终结,则应由开发商全权承担由此而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其中包含贷款利息、首付资金的储存利息、以及购置房产所需的诸多税务费用等等;若购房合同中已然明文规定了退房时的赔偿标准,那么请务必按照合同约定,依罚即贷进行处置,若合同中所约定的赔偿金额尚不足以填补损失,亦可额外寻求赔偿的支持;相反地,若是因为买方个人的贷款申请未能获批,或是双方在对于付款方式的商讨上无法达成一致等因素导致最终退房,那么房地产开发商则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2、15个自然日之内妥善办妥各项手续。当买方初次提出退房请求的那一刻起算,直至15个自然日后的那个瞬间,房地产开发商有义务清退买方已支付的所有购房款项,同时也须自行承担起完成买方与贷款银行解除或终止合同全过程的任务。在此期间,如需要他人代理完成相关手续或签署文件,开发商务必要代为买方向贷款银行支付每月所支付的本金以及对应的利息。3、房地产开发商需退还购方房款。当买方正式宣布退房事宜之后,房地产开发商有责任立即将全部购房款项返还给买方,并确保所有有关公积金管理机构或是贷款银行的还款程序圆满完成。若在这一步骤上出现差错,对于从买方发出退房通知之日开始计算直到买方实际收到全部购房款项之间的时间差,开发商需要每日向买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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