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子未按期交房怎么赔偿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如若开发商未能依约交付房产予业主,那么便需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相应条款支付违约金。然而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无关于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或损失赔偿额计算方式的约定,那麽此处的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则可参考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经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予以确定。要是有一方因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主张降低,那么降低的界限应该是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的30%这一比例。反过来,若是有一方因约定的违约金过低而寻求增大,其所能主张的违约金数额就应该严格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若出卖人为交付房屋而迟延,且经过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旧未能履行该义务,那么终止权人便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除非有关各方另有书面约定。法律对解除权的行使并无规定,或者各方并无书面约定时,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的行使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倘若对方并未发出催告,那么解除权人自知晓或应当知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享有权利。若其逾期行使权利,那么解除权将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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