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子买贵了可以退房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我们并不赞成消费者选择退房程序,但若出现以下几种特定状况,退房也是可行的:首先是逾期交付房屋超过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其次是开发商未能提供完整有效的相关证件及批准文件,使得整个合同失去有效性;此外,如果开发商未经过消费者的同意就擅自更改房屋设计,也属于违约行为;未能取得房产证,自然构成根本性违约;无法获得相关银行贷款,也是退房的合理理由;实际测量的住房面积和最初暂估的面积差异超过了允许的范围(3%);另一方面,如果房屋质量存在明显缺陷也可以作为退房的正当理由;开发商如果没有事先通知并将房屋抵押给了他人,也是不道德的欺诈行为;如果发放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欺骗成分,同样可以促使消费者退房;若开发商故意向消费者隐瞒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实际真相,同样可以被视为欺诈行为;最后则是套型存在偏差或者相关尺寸超出了约定误差范围,这也是可以做为退房依据之一的。当然,还有一些不可抗力因素例如自然灾害、经济危机等等,这些同样可能导致购买者无法实现购买意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 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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