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买卖纠纷是否是专属管辖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不动产买卖纠纷通常定性为专属管辖之范畴。以不动产权益引起的争议诉讼,均应由该地产所在地区域的人民法院施行专属管辖。然而,若此类纠纷并非直接涉及到房地产,而更多的体现于合同条款本身,则通常将交由被告居住地或是合同执行地的法院进行审理裁决。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明文规定,涉及合同纠纷的诉讼,应由被告所在户籍或执行合同地点的人民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此外,第三十三条明确列举了以下情况下,相应的人民法院拥有专属管辖区限:(一)由不动产引发的纠纷诉讼,由实体存在的不动产所属地域的人民法院负责处理;(二)因港口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引发的诉讼,亦由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判;(三)因遗产继承引发的争议诉讼,由被继承人在世期间居住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掌管审理权。同时,根据第三十四条规则,合同权益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引入被告居住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居住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具有实质关联性的人民法院管辖,但需确保此种选择不违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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