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贷款买到烂尾楼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所选购之房产仅存在烂尾可能性,建议购房者可先行与开发商商榷,保持耐心,留出充足的时间,以观望开发商是否能够在短期内顺利完成项目建设工作。若在规定期限内,房屋仍未能如期破土动工且购房者已尽心尽力地等候良久,此时他们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开发商予以相应的赔偿。在此过程中,购房者可以考虑诉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返还全部购房款项,亦或督促开发商尽早交付完整的房屋并按原定计划执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值得注意的是,许多购房者正是通过申请贷款的方式才能圆梦购置房产。然而,当遭遇烂尾楼问题时,绝对不可贸然擅自中断抵押贷款。因为这不仅可能导致个人信用受损,还会给自身带来诸多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因此,购房者应该首先解除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继而再妥善处理与银行之间的抵押贷款协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二十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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