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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买卖纠纷属于什么案件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在涉及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中,此种情况下的纠纷性质通常被认定为经济纠葛。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者,如若因这些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根本目标无法实现,则那些未能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买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追回已支付给卖方的购房款以及相关利息、赔偿损失,并且还可以有权向卖方索取不高于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损害赔偿责任。具体而言,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第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卖方并未能向买方及时披露,随后却将同一房屋再次抵押给了他人;第二,同样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卖方竟然私自将该房屋再次出售给出价更高的第三方。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依据第九条的规定,对于卖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存在以下几种违法、不当行为的行为,导致合同最终被判定无效或遭受解除、撤销处理时,购买方可依法请求归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和相关利息,同时要求赔偿相应实际损失,另外还有权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违约金责任。其中的违法行为具体包括:第一,明知自身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却故意隐瞒这一事实,或者主动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二,卖方故意瞒报自己所销售的房屋已经抵押出去的事实;第三,卖方在销售房屋的过程中,故意瞒报该处房产已经售予了其他第三方或者己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事实。与此同时,根据第十条的规定,如果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买方能够证明卖方与第三方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并且其他方已按照买方的指示进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操作,但是由于这种串通行为的存在,导致买方最终无法获得该处房产,那么买方可据此理由,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卖方与其第三方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这一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七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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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3 16: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