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不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所涉及到的专属管辖问题,可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理解和推理。实际上,专属管辖原则通常主要适用于涉及不动产纠纷的各类诉讼案件之中,然而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这一类案件来说,尽管其同样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但是并未涉及到任何与不动产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因此,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既定框架,涉及此类争议的当事人应当依据双方在合同签订时所约定的管辖地点或是将被告所在地选为管辖法院,或者是以合同具体实施的场所作为管辖区分点,再依循法律程序提交至该地域内的审理法院处理。若在合同文字协议中并无明文规定或约定管辖法院的具体位置,则从实际情况考虑,房屋所在地事实上亦可视为合同的履行地点,进而在司法解释上被赋予相应的审判权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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