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买卖的定金和订金有什么不同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房屋交易过程中,“订金”与“定金”两者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首先,作为指在签署、执行以及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时会起到担保作用的一种款项,“定金”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其相应的合同义务,则必须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先前金额两倍的资金作为赔偿;而对于支付定金的一方来说,若未能履行承诺的合同义务,那么他/她将失去要求对方归还定金的权利。其次,就“订金”而言,它并不具备保函性质。也就是说,无论是签订合同的双方哪一方没有履行其应尽的合同义务,都不会造成他们丢失或收到两倍赔偿数额的后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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