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异议书自己可以申请幺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异议登记,即是将反对者针对不动产登记簿所载的权利状况提出的异议详细地记录在该登记簿中。
此项异议登记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在于:登记簿中所记录的相关权利失去了应有的准确性推定效力,也即是说,登记的权威性及公信力在此期间将处于暂时性的停滞状态。 鉴于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失去了准确性推定的效力,因此,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人在行使其处分权时将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因此,异议登记的主要目的便是为了切实保障真正的不动产权利人的权益。 关于房产异议登记的办理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上所记载的事项存在错误,且权利人对此持有异议并拒绝进行更改时,利害关系人可凭本人身份证件亲自前往办理; 其次,申请人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异议登记; 最后,对于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产,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 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2)能够证明房屋登记簿上所记载的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档资料; 以及(3)其他必要的辅助材料。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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