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权是形成权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代位权是形成权吗? (一) 代位权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4)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 (二)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形成权具有下述特点: (1)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 (2)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是故,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销); (3)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按一方意志即可形成法律关系; (4)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5)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形成权不得附条件和期限(《合同法》第99条)。 (三)结论 通过上述介绍的内容可知,代位权不是形成权,他们之间并没有包含关系。 对于代位权是形成权吗这一问题,相信通过小编上述的整理介绍,大家已经有所了解,代位权并不是形成权。我们知道形成权是单方面的意思使其权利发生变化,而代位权是越过直接的债务人,对第三方行使债的权利,所以两者之间没有绝对的依附关系。如您还有疑问,欢迎咨询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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