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姐弟之间赠与房产的事宜,若出现后悔的情形,并不一定得以生效。
若是在完成房屋登记过户手续前主动提出撤销赠与的意愿,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赠予者拥有法定权利撤销其先前的赠与行为,这种反悔的决定具备法律效力。
然而,经过公证机构公正过的赠与以及带有扶贫、救灾等公益性、慈善性以及道义性质的赠与,是不允许被撤销的。
当房产已经通过登记过户的程序完成移交时,除非受赠者存在以下任意之一的违约行为,否则原赠与者无权撤销该赠与行为,做出的反悔决定则无法产生实际效果:
(1)严重侵犯赠予者或者赠予者的直系血亲或者旁系血亲的合法权益;
(2)对于赠予者负有抚养义务却未能履行;
(3)不履行签订的赠与协议中所规定的应尽职责。
倘若受赠者确实存在如上所述的任一违约情形,原赠予者方可依法撤销该赠与行为,其做出的反悔决定将具备法律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