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判的离婚房产怎么过户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离婚案件中,若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决使得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发生变更,那么相关的当事人就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
然而,倘若涉及的当事人不愿意积极提供协助,帮助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完成必要的登记手续,那么这位新的房屋所有人便有权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请求。 对于已具备法律约束力的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各方都应严格遵守并履行其中规定的义务。 如有任何一方未能做到这点,则相对方即可向当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甚至可以通过审判员将此案移交至执行员处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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