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不动产所有权怎么规定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产权益的明确,一般系指财产所有者对于房产的所有权以及对于相应房产所占据土地的使用权。
不动产的性质决定了其与土地之间紧密的关系不可割裂;因此,在发生房产转让或其他须进行权属变更的情况下,强制性的要求是必须将房产及其所属土地视为一个整体,这意味着不能单独处置房产或土地。 在实际的房地产项目营销过程中,开发商通常会享有房产和车库等不动产的产权,然后分别对外进行交易。 然而,对于开发项目中的公共设施如小区绿化用地来说,其对于购房者并不具有产权的含意。 根据是否真正拥有所购房屋的居住权及占有利益来判断,如果仅持有房产的占有利益而未享受到居住住所的权利,那么在此前提下入住房产便不会有任何问题。 反之,若完全缺乏居住和占有之权,仅凭当事人间口头约定,那么这种行为即构成非法侵入。 因为,在法律上,居住权本身并不具备通过出售或者租赁的方式转给他人的权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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