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秦皇岛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居住在该地的家庭中,应该有至少一名成员具备该地户籍;而对于单身居民而言,则应满足拥有该地户籍这一条件;
(二)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或单身居民年收入在向当地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之前的连续两年时间内,始终没有超出本市所制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总资产价值或单身居民个人净资产总额度不得高于本市租赁保障性住房设定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全体成员或单身居民本身在该城市并未持有任何类型的宅基地或自有房产; (五)家庭成员或单身居民在提出租住保障性住房申请之时,其本人在该地及全国范围内也没有享受到其他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权益。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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