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积金怎么离职要提出来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在职工离开现职工作岗位之后,他们将会获得由当地管理机构签发的解除劳动关系合同,针对某些特定区域的居民,他们可能需要同时提供失业证明和身份证明来进行相应的公积金提取程序。
2.针对“辞职”这一情况所涉及的公积金提取过程被视为一种全额销户式的提取方式,也就是说,申请人将能够直接提取其公积金账户中的所有本金与利息。 3.然而在某些地区,出于保障整个公积金体系的稳定性以及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的考量,对于“辞职”类型的提取拥有明确的时间限制规定: 比如有要求在过去两年内不得申请提取;或者在两年内重新找到工作后才允许提取等等。 这些限制主要源于公积金作为政策性互助性质的个人储蓄工具以及其所具有的互助特性。 此外,部分地区由于存在较高的存贷比、高效的资金运用率并维持较大的贷款负担,加之人员流动性频繁,因此制定了这样的政策,以确保申请人所提取的资金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滞留于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 4.若申请人确实已辞去原有职务且目前尚未寻找新的工作职位,而相关的手续又早已完备无缺,那么他/她是完全符合条件来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的。 这样的流程实际上非常简便快捷。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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