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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公积金贷款额度怎么计算
分类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1.该等政策规定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以借款人为核心,纵深依次扩大至借款人的配偶以及共担还款责任的其他人员并根据各自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资金数额(住房公积金余额上限40倍,补充住房公积金余额上限20倍)所设定的倍数范围;
2.其次,贷款金额不能超过按照房屋总价对应的比例在内的最高限额;
3.另外,贷款金额也不能超过基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者偿还能力所确定的贷款限额,其具体计算方式为:
将借款人每个月在住房公积金方面的缴存额作为工资基数,再乘以规定比率(通常为50%),此后再乘以上年度12个月,最后得出贷款期限中所累积的总数值,这便是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4.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无论何种情况,贷款金额都不能超出所设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如:
对于申请首套住房贷款的认定条件,主要以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本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住房登记情况作为参考依据,确保家庭内没有多套住房登记;而对于申请改善型第二套住房贷款的消费者,则需要满足家庭名下拥有仅有的一套住房,同时平均每个人所居住的住房面积还需在统计机构发布的上一年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下;如果符合改善型第二套住房购房条件的消费者家庭再次购买的商品房符合上海市普遍住宅标准,那么他们将享受与首次贷款消费者相同的贷款政策待遇;
最后,在选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时,同样采用首次住房购房的认定标准。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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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1 1: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