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执行的最新规定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现阶段,当事人房产执行中,有关法律最新条款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具有对作为被告的那方当事人所持有的动产,已登记产权于其名下的不动产以及特定动产,以及其他各项财产所有权进行查封、扣押与冻结之权力。
至于那些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依据政府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与相关辅助凭证,来核实它们的实际权益归属。 同时,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如果听到有第三者声称持有或其名下已经做出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其他各项财产所有权,且该第三者以书面形式确认这些资产实际上属于被告当事人,那么人民法院也会依规进行查封、扣押和冻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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