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住权的使用期限为多少年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居住权的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确定或者约定。未明确规定期限的,推定居住权的期限为居住权人的终身。这是因为居住权是用来供没有房子的人居住的,所以如果权利人对房子的居住权没有约定,就应该理解为与他们的生命共存。居住权的期限,可以自行设立,5年、10年、20年均可,也可是终生。如果是终生有效,那么不到去世,居住权就不会消失。需要说明的是,不是长期居住就能获得“居住权”。
当事人设立居住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居住权合同;当事人也可以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立居住权,即住宅所有权人在自己的遗嘱里明确为他人设立居住权。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三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居住权登记: 1、以合同方式设定居住权的。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应当由居住权人和不动产所有权人共同申请,提交居住权合同。 2、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可以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提交生效遗嘱、遗嘱人死亡证明等材料。 3、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或者确认居住权的,可以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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