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物权变动的规则 |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 解答 | 
 
律师解析:
 
物权变动规则是: 
不动产物权变更实行登记主义原则,动产物权变更实行交付主义原则。 不动产需到登记中心办理登记手续,以产权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动产需交动产至对方,以移转占有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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