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公租房如何变更承租人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之后倘若是政府分派的公共租赁房面临更改承租人之需求,便需依照实际状况进行相应处置。
若夫妇二人在离婚协定之中对该公租房的使用权做了详尽明悉的规定与说明,则理当遵循此项约定。 倘若并未对此有所约定,那么通常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双方的居住环境、经济收入状况、公共租赁房的获取途径以及实际生活所需等等。 一般而言,会优先考虑那些实际居住于此并且住房条件较为困难的一方。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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