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重整期间继续经营房租怎么算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破产重整阶段持续运营期间,关于房屋租赁费用的计算往往需要全面充分地考虑诸多复杂元素。
首先,我们应当遵循破产法以及相应租赁合同之内所设定的各项条款来明确其租金的确立标准。 若租赁合同于破产申请之前便已签署完毕,并且无任何特殊的附加条款,那么按照一般的惯例,应当依照原有合同中的约定支付租金。 然而,倘若破产企业面临着经营困境,则有可能与出租方共同商议并调整租金支付的方式或者具体金额。 其次,在处理这类问题的过程中,法院及破产管理人均会审慎权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以确保破产重整程序能够顺利推进,同时也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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