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后,退房流程是怎样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当卖方未能如期交付房屋并经过买方合法催告后,若仍然在三个月内未履行相应义务时,解除权人可依法享有单方促使租赁合同效力终止的权利。
除非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此种情况下解除权的行使期应为三个月。 法律对此类问题无明文规定,亦或是在合同双方均未作出特别约定的前提之下,解除权人得知或应当得知解除理由之日起一年之内,都具有可行使该权利的法定期限。 若超出这一期限仍未动手实施权利的话,则解除权将消失殆尽。 若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实属违约行为,其必须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向购买者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违约处理规定中,未明确约定违约金或是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时,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便可参考如下几个级别来确定其具体额度: 若卖方逾期交付使用的房屋属于已建成商品住宅用房,则可根据逾期交付期间相关权威管理部门公开发布或合格房地产评估机构科学评估的同地、同质、同期各类房屋租赁价格为标准来确定。 若买受人认为事先约定的违约金负担过于沉重请求予以降低的,应当允许违约金负担超过实际损失的30%比例适当降低; 而若当事人以为约定的违约金过低无法弥补其损失,想要进行增加的,也应该以实际损失为准确定新的违约金数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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