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找哪个部门管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屋纠纷的问题,当事人可以寻求建设管理局的协助。
若涉及到与管理机关产生的纷争,可向当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是房产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投诉处理。 倘若争议事项涉及到邻里关系或是物权划分,您还可以选择向社区服务中心(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甚至是司法行政调解机构求助,同样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问题。 通常情况下,我们会优先考虑采用调解手段,这不仅能够降低诉讼成本,同时也能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以下是具体的法律规定: 1.凡是涉及到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各类民事行为所引发的纠纷,以及与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当事人均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双方应当请求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如当事人对此裁决结果不满,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3.单位内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权等行为,属于单位内部的行政管理事务。 因此,职工对于分房存在异议,或者单位分房行为不合理导致的纠纷,并不属于法院的管辖范畴,而应该由本单位或者相关行政部门负责解决。 4.若单位已经按照分房合同将住房使用权分配给了职工,但由于职工个人原因离职、辞职,或者被单位开除,单位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由此引发的纠纷则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若因有关部门审批建筑不当,影响了他人的通风、采光权益,或者由于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对于因违章建筑引发的房产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若行政机关未能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对此表示不服,可以作为行政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当事人以违章建筑物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相邻纠纷,均可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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