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放宽的具体规定是哪些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公积金支付房租之条件得以进一步放宽,具体规则如下所示:
凡在职员工能够持续足额缴纳公积金长达三个月份以上者,若其家庭在缴纳公积金所在城市并没有拥有自己的房产,且需要租房居住者,即可申请领取公积金来支付租金费用。 而对于租住其他类型住房的职工,其每年可有一次机会提取公积金; 但如果是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则员工可以依照公积金提供的月度提取转账服务,每一年内最多可以提取十二次。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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