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租赁纠纷的常见形式及特点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纠纷往往以多种表现形式和特性呈现出来。
出租方未能按照合同条款如期向承租方交付整栋建筑物及相应的配套设施,或者即使交付了却没有达到合同规范所规定的标准; 另一方面,出租方在管理租赁房产时也可能出现疏漏,甚至损害到承租方作为优先购买权人应有的权利。 同时,承租方在其行为上若存在涉违约操作,比如逾期支付租金、不当使用租赁房等等,以及未经出租方许可就擅自将租赁房屋转交给他人使用等,同样会导致房屋租赁纠纷的产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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