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逾期交房构成违约,是否应解除租赁合同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现行民法典,逾期交付房产无疑堪称租赁合同违约行为之一,并产生导致解除该租赁合同的法律后果。
依现行法律体系,若具备以下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即可引发当事人协商达成共识后解除合同; 具体包括双方在租赁协议中明确自愿协商解除合同; 或者当约定解除条件得以满足; 以及出现了法定解除权背后所隐藏的事实原因(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租赁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等。 在此背景下,逾期交付房产自然也被视为严重违反租赁合同的情形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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