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房屋的租金是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婚前房屋租赁是否构成夫妻共有财产的问题,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个人财产可能会通过某些方式产生利息或者实现自然增值,然而这个部分并非夫妻的共同财产。
但是这里所提及的租赁并不是指租金这一特殊形式的孳息,而是受到市场需求规律以及房屋运营情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形成的,同时还需投入更多的管理成本或劳动力才能获取租金收益——实际上,它更象是一种商业运营行为。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当事人选择将自己持有的房产对外出租,即便涉及到如此重要的生活物资,绝大部分也是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管理的,房屋的维修及维护工作; 因此,当从房地产领域获得的租金收益被视为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成果的时候,即使夫妻双方之间没有特别的约定,我们也应当将婚姻关系存在期间获得的租金明确地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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