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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